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网站:http://www.jwc.e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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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简称华东师大(英文译名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简称ECNU)。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中山北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ecn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创新志趣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以及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未来教育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做集体决策,并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校长全面领导办学活动和行政工作,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确保教授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主导地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自主办学,依法确保学校各类活动服务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教学与科研的统一,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统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校友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对招生活动实施监督,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在确保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专业基本配置和发扬教师教育、教育研究等传统优势的同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主导学校理事会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章,坚持*,依靠党组织、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发挥办学的政治优势。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有关学校运行和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议决。根据党委会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集体议决必须在个别酝酿、专题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拟订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党委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会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重要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决策民主,对学校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案、学校章程修订案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组织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五)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重要学术议题;

(六)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职权。

学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发展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实施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学院(系)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学院(系)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参与学院(系)管理,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整合学科相近的不同学院(系)设立学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履行国家和地方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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