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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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二、军队文职人员住房问题

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三、军队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

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所需经费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

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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