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异地结算报销比例规定政策
为指导帮助参保者办理跨省就医直接结算业务,人社部门发布《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指南》,明确只有办理备案登记以后,才能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备案登记,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前提条件。
参加基本医保的所有人员均可享受政策
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享受离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无论您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同一地市居住生活且连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异地同一地市工作、务工、学习且连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参保人员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享受政策
只有办理备案登记以后,才能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因此,备案登记,是您享受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前提条件。
下列情形需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后,可通过省级平台直接结算跨省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一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二是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转至省外的参保人员;三是其他符合规定可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后,才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转诊转院备案。因医疗条件有限,需往外省住院治疗的,应在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备案转入的省(市、自治区),明确转入省(市、自治区)的地市。如转入地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再次转院的,应再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就医服务
凡是在外省看病就医,需要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系统进行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按照当地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含床位费>和诊疗项目范围)和我省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进行报销,只需在医院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出院。在就医过程中,应遵守当地的医疗服务政策规定,有序就医。
参保者还需注意,异地就医备案是通过省级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异地医疗费用的必要条件,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能直接结算异地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异地就医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不能在青海省内进行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办理了长期异地登记备案,这期间回参保地长期居住生活或者需要变更到其他省(市、自治区)长期生活工作的,应当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