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西藏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
五、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通知废止。
六、本通知由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 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 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 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