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考加分项目分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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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加分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考生优惠加分项目依照《张家口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张教基字[2015]74号)文件执行。

1、考生享受优惠加分项目及所需材料如下:

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加10分。需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考生户籍所在县区计生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由市(县区)民宗部门出具证明。

⑶本人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加10分。由市侨办出具证明;台湾籍考生加10分,由市对台办出具证明;侨眷高知子女考生加10分,由省侨办出具证明。

⑷本人为烈士子女的考生加30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存根》、烈士与考生本人关系证明。

⑸本人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的考生加10分。由市(县区)公安部门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与本人关系证明书。

⑹关于军队子女具体招生政策按照《张家口市教育局、张家口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教发[2014]5号)文件执行。

如考生享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优惠加分条件,取优惠分数最高一项,不可累计加分。

2、工作要求:

⑴申请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须于5月2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和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报名所在地的县区招办、学校进行验证、登记,逾期不再办理。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未交验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加分。

⑵各县区招生办、有关学校要对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敷衍过关,不得弄虚作假。各学校核查人员和考生所在地的招办主任要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⑶各县区招办、有关学校必须按规定将本县区或本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会和学校的醒目位置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班级、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及出具相关证明单位。公示期为7天,全市公示日期统一为5月25日?31日。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市、县区两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县区招办和学校要将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登记造册于6月4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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