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招收士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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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征兵办的通知精神,现对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和条件
招收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符合要求的往届毕业生也可,年龄不超过24周岁,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的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择优推荐、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张榜公布、审批定兵、组织交接的程序进行。
三、招收工作安排
3月28日前完成宣传动员、组织报名的工作;6月15日前完成体格检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政治审查、专业审定、确定预招对象和签订协议书等工作;7月20日前完成身体复查、政治审查;7月底办理入伍手续;8月初组织运输。
四、招收专业
今年拟招收大气探测技术、防雷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
五、招收士官的任命和待遇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1年的,入伍后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月工资1400月左右,第二年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月工资1800元左右;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入伍后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月工资1800元左右。士官服役期间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可一次性领取转业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共5万余元。
六、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其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的,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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