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退伍老兵补贴政策,河北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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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退伍老兵补贴政策,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尚未公布,请参考往年公布情况!

河北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河北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59万人。中央和河北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这些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革命功臣, 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7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630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9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2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

延伸阅读:

河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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