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党代会召开时间表
2017年党代会召开时间表
全国各省党代会召开时间如下表:
省份 | 时间 | 届次 |
北京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二次 |
天津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一次 |
河北 | 2016.11 | 第九次 |
山西 | 2016.10.31-11.3 | 第十一次 |
内蒙古 | 第四季度 | 第十次 |
辽宁 | 2016.12 | 第十二次 |
吉林 | 12月下旬 | 第十一次 |
黑龙江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二次 |
上海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一次 |
江苏 | 11.18 | 第十三次 |
浙江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四次 |
安徽 | 2016.10.30-11.4 | 第十次 |
福建 | 2016.11 | 第十次 |
江西 | 2016.11.12-11.16 | 第十四次 |
山东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一次 |
河南 | 2016.10.30-11.4 | 第十次 |
湖北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一次 |
湖南 | 2016.11.15 | 第十一次 |
广东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二次 |
广西 | 2016.11.12 | 第十一次 |
海南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七次 |
重庆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五次 |
四川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一次 |
贵州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二次 |
云南 | 2016.12.19 | 第十次 |
西藏 | 2016.11 | 第九次 |
陕西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三次 |
甘肃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三次 |
青海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三次 |
宁夏 | 2017(具体时间暂未公布) | 第十二次 |
新疆 | 2016.10.29-11.2 | 第九次 |
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第25条做了明确规定: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五年。
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党员出现下列情况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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