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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度可能提升

监察委员会不仅可以全方位监督检察官、法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还可以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样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更加小心谨慎,这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度。

对于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而言,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检察机关的约束,刑事辩护有可能获得相对更好的效果。

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下,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应当在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来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庭审认定的事实来对案件作出判决,然而不少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却不愿甚至不敢依据事实与法律裁判案件。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案件由检察院公诉,而检察院又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担心依法对案件作无罪判决会遭致检察机关以查办职务犯罪相威胁的报复。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剥离,法官下判时已无需担心检察机关可能的报复。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法官是否会对此类案件更多地听从自己的内心,让刑事辩护取得更好的效果呢?

律师可能无法介入监察程序

由于监察委是一个集违纪、违法与犯罪调查权于一体的机构,监察委员会留置公职人员时,该公职人员还不一定被定位为“犯罪嫌疑人”,基于这个理由,律师会见的法律路径可能被彻底堵死。

不仅如此,《决定》还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不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只是履行一个“依法提起公诉”程序。

更重要的是,《方案》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在这样的制度设置下,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可能被进一步压缩。

这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能会因为职务犯罪辩护的效果有限,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聘请律师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强烈要求律师辩护的职务犯罪案件战线拉长,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为了跳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庭辩护的主战场将从一审延至二审乃至再审。

如何做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基层司法行政职能软、工作多、任务重。由于职能软,因而缺乏工作任务的刚性要求;由于工作多、任务重,同时又缺乏过硬的权能,因而工作的开展及推进往往是力不从心。有人这样戏称:“司法行政不做事没有事,要做事却有做不完的事。”这一说法虽然有些偏颇,但实际上表明了两种工作态度,一种是认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反正没有硬性指标,不做不会出问题,因而工作消极推诿,不思进取;一种是认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职能多、任务重,因而积极想事,并不断做事。前一种工作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但现实中有少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这一问题,形成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责任心、事业心上两极分化的格局,同时应验了“不做事不出问题,越做事越出问题”的戏谑,乃至出现做事的人反而遭致非议的不正常现象,造成了费力不讨好的心理反差,挫伤了工作的积极性,无形中助长了少做事、不做事的懒散风气,这是对司法行政工作极为不利的,究其原因,虽然有多种主客观因素,但笔者认为,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措施不甚到位,岗位任务欠实际、公平机制不甚健全、目标考核不严谨,归根结底就是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力度不够,因此,要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度,必须立足实际,变“软职能”为硬要求,杜绝形式化、过场化。

一、力推工作目标化,机制长效化

工作目标化主要是要综合考虑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职能,结合当前工作的主流形势,在各年度至少确立一个系统工作的创新重点,并围绕这一创新重点,分解各项任务,对各职能股室所至少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创新工作点,从而打造系统工作亮点,这一亮点工作的认定应该以市级以上(含司法行政部门)专门推介的亮点工作为依据。同时,要在分解任务到各业务股室时,注重实际工作成效,将工作实绩定量化,提升“必经深入基层方能见效”的工作考核分值占比,大幅度缩减诸如“有计划、有总结”以及其他能够关门造册等流于形式的工作考核分值占比,从而促进定岗定责实际化、实效化,加大工作压力促使工作人员下基层,做实际工作,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成效。机制长效化主要是在不断创新工作的前提下,对已经取得实际社会效果的系统性工作,将摸索出来的好的工作方法、措施、步骤固定下来,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继续推行,并不断健全和强化,尤其是在变更创新工作重点的同时,不能偏废,要搞好原来工作创新与目前确定重点工作创新的有机衔接,从而稳固工作创新平台,实现年年应创新、年年有创新。

二、厉行工作考核严谨化,干部交流程式化

评价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实效,以及依据工作实绩评先评优并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应该说是相对公正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考核的公正、公平性。一是有些考评内容本身不具公平性,内容设置庸俗化,虽然说考核内容面面俱到,但流于形式的东西过多,纸上谈兵便可应付考核,乃至得高分。二是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强度不一,造成各职能股室的工作任务量悬殊,导致股室之间的考核本身存在不公平。三是力量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人浮于事的部门得高分,疲于奔命的部门得低分的不平等现象。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全盘布局,通盘考虑,业务股室必须加大硬性指标任务,使工作实绩体现到实处,而不流于表面;二是突破传统性考核模式,考核内容要设置在实事上面,要设置在必须亲自去做、努力去做才能见效的实事上面,以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平时督查考核机制,并加大平时督查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分值占比,以常态性督查考核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保障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四是要明确工作实绩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不能单纯以年度考评论英雄,以防止团团伙伙,致使评先评优走样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做到弘扬先进,鞭笞后进。

干部交流的程式化,主要是要打破城乡交流的瓶颈以及地区差别的瓶颈,强力推开机关与司法所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及机关股室之间、司法所之间的换岗交流,并予以制度化,对机关懒于做事,工作实绩排名落后的人员要交流到司法所工作。对于司法所工作实绩落后的要交流到边远司法所工作,是负责人的还要责令其引咎辞职,从而增强职业危机感和工作责任感,并予制度化,从而盘活人才交流机制,整肃机关作风,实现程序化、正常化、规范化,达到干部交流的实际目的。

三、稳推重点工作突出化,一般工作均衡化

笔者认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整个职能的融合点应该是“维稳”,而直接体现维稳功能的职能工作是,人民调解暨“三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矫正是治坏为好,防止犯罪分子重新作乱,转化犯罪分子重新做人,从而消除和减少乱源,在确保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制宣传教育暨法治建设是提高公民意识打造法治环境,提升法治水平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法律服务是引导,帮助民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促进法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大举措,这四项职能工作必须扎实而突出,才能完整体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和社会地位。第一,这四项职能要列入各年度创新工作重点来抓,为确保重点工作创新目标的落实,可分年度确立某一项职能作为创新重点,其他职能服务于创新职能,防止平均用力,主次不分,疲于奔命,目标不明,最后难有创新的现象发生。第二,要在确立重点创新目标的基础上,研究实现工作创新目标的实质要件,根据实质要件安排具体工作,实施具体措施,从而有序推进,水到渠成。第三,要注重总结提高,提炼好方法、好经验,切实推进调研之风,找出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此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在创新中开拓工作,完善自我。第四,建立工作实效评判机制,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重点依据,实效评判要专项进行,实行专门 督查考核,分季度予以评判、点评,考查方式要综合现场调查问卷方式,工作内容量化计分方式,资料查阅与听取汇报方式进行。

总的来说,要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在“实”字上下功夫,要突破传统的“务虚”观念,把精力、把时间集中在实事上面,要摒弃花花架子、光面堂皇,干出实实在在的、对社会和民众有益的事业,树立和巩固司法行政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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