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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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
问题的存在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积淀;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原因。
(一)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由于长期受习惯因素的影响,我们相当一部分上级领导和基层领导对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工作中只注重布置任务不注意交代政策,只讲究结果不讲究过程,只偏重边防业务执法不注重公安业务执法;没有在官兵中培养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没有意识到规范执法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一环;没有把规范执法提高到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思想麻痹,态度漠然。我们的一些官兵也认为能把案件办结就是成绩,至于在办案过程中对群众耍耍态度,抖抖威风,侵犯点公民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等都是小问题,导致了工作中脱离群众。
(二)官兵的法律素质偏低。从主观方面讲,一部分官兵没有维护人民权利的意识,没有执法为民的观念,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一些轻官兵自我要求低,不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业务素质差,办案水平低,执法办案能力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甚至对各种应知应会的基本技能不能熟练掌握,
对一些基本执法知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漏洞百出。还有一部分官兵,出身科班,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法律知识不可谓不少,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执法比较随意。从客观方面上讲,一是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大部分基层官兵到岁时因达到最高服役龄必须退出现役,大批基层骨干因此大量流失,导致了优秀执法人员青黄不接的现状。二是边防派出所接受双重领导,有的边防派出所不能主动争取地方公安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大队、支队两级领导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又难以系统全面,从而导致官兵在公安业务素质上得不到有效提高。三是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工作极为繁重,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等因素,官兵的执法素质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常用的法律法规,独立办案能力不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三)部分官兵责任心不强。部分官兵对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有的官兵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踏踏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全面地走访案件知情人,没有及时的收集有关证据,贻误了战机,使许多本来应当破获的案件不能及时破获,有的案件因此变成了疑案、死案。
(四)执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部分单位的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坚持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集体研究、法制员把关等制度,而是所长一言堂,办案民警各行其是,内部监督措施不力;在外部监督上不能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警务活动不能始终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这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隐患。
(五)边防派出所地方性较强,制约因素多。边防执法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容易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个别地方为维护本部门利益,经常阻挠执法。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提高派出所执法水平和解决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问题既是一项时不我待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既要治标,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治本,立足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