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投票选举工作活动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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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认选举结果和选票。()确认投票是否有效。确认投票有效有两个条件:一是参加投票的选民(“参加投票的选民”以投入票箱的选票数为准)超过本村选民的半数;二是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符合上述两条,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确认选票是否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有效选票是指从票箱里收回的选票,包括赞成票或反对票、弃权票和废票三种。有效赞成或反对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是指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同时选民所表示的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的划法准确清楚。部分有效是指一张选票中,部分栏目,如主任和委员栏按选票规定的人数和划法填写选票,而副主任栏未按规定的人数或划法填写选票,或者胡写乱画无法辨认,造成这张选票主任栏、委员栏有效,副主任栏无效,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弃权票是指选票上未划任何符号投回票箱的选票。废票是指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分别多于应选名额,或各选项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票是指票箱以外的选票,包括选民领票后未投入票箱之内的选票和被销毁的剩余选票。()个别疑难选票的认定。对虽未按规定符号划票但能明确表达选举人意向的选票应视为有效票。对于另选他人的选票,将他人的姓名错写成白字、小名、别名的,如本村选民中确有其人的,应认定为有效票。对于个别疑难选票,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认定,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对于难以确定,又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认定。村民代表会议也不能认定的,由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认定。()确认当选人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依法组织另行选举。选举日投票时,如出现了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应依法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投票的继续,可不重新进行有选举权的村民补充登记,仍以原登记的选民名单为基数。另选他人同名应加以区分。
()另行选举一般应在一次选举的当日或次日举行,最长不得超过日。
()另行选举时,属于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个人谁当选的另行选举,其正式候选人仍是得票相等的两个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选票上不能留另选他人的空格;属于补充不足应选名额的另行选举,以一次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其选票要留出空格,供选民另选他人之用。
()依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和候选人是否当选。另行选举,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数的三分之一;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数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另行选举结果应在当日公布,并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公告式样见《选举工作指导规程》),报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缺额的处理。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超过三人并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不再另行选举。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还应进行二次或三次另行选举。经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三人的,可暂不进行选举;主任空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空缺的,暂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这样的村,也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另行选举。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派人调查,寻找原因,待做好工作后再按程序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