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全生产百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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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全生产百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在建企业
对尚未停工的在建一般企业工地,除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之外,要着重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工人居住地点进行监管,特别要禁止居住房屋内依靠明火进行取暖,防止煤气中毒。对在建的大型企业,要求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否则将责令其立即停工,待办理后方可继续建设。
、其他投产企业
一般性投产企业,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对存在危险隐患的环节要逐一排查,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允许进行任何生产操作,对企业内存在的危险源要做到专人监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处罚措施
本次“安全生产百日治理”行动本着从严执法、从重处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对安全监管未达标、存在职业危害或在“治理”行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在建项目,由开发区向市安委会直接上报至市安监局,责令其立即停产,同时从新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安全“三同时”建设及“安全标准化”建设,直至核准后方可重新开工。
、其他
达道湾、宁远“两镇“要在月日点前将在地企业检查名单及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月日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百日治理”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上报至达道湾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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