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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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局财务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局长指定的分管局领导主管,局党委集体理财。由单位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管线管片局领导、内部审计员、局纪委书记、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把关,实行多级审批制度。超过5000元的开支和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报局长审批。

第二条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主管部门,直接对法人负责。财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局财务部门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各所、队、室为二层报帐单位。

第三条各报帐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室如实申报、上缴各类收入和费用,定期报帐。局财务管理部门每月向局党委以报表形式汇报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全局民警通告一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终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局通报。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收执罚,严禁滥收滥罚。

第五条 所有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必须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挪用坐支。凡200元以上收入在48小时以内未上交指定银行帐户的,一经发现,所、队、室一把手先停止执行职务,再依规依纪追究一把手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管理。财政预算拨款按预算用途专款专用,各报帐单位向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全额拨付,但以“戴帽”的形式占用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和全局性年终追加除外。

第七条票据的管理。

(一)由局财务管理部门归口办理票据的购买、缴销手续,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使用局财务管理部门以外的票据,严禁执收执罚不开票、打白条或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二)按规定填写、缴销票据,不得截流、挪用资金,不得遗失、毁坏票据。

第八条保证金、暂扣款的管理。

(一)保证金及时上交县非税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凭银行回执单和法律文书到财务部门开具保证金专用收据,严禁挪作他用。保证金需要退还和没收时,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暂扣款在办理扣押手续后,办案单位应在48小时内到财务室开具收据,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往来帐户,待案件办结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财产物资管理。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使用的财产物资应专人、专帐管理。涉及财产物资增、减、变更以及基建修缮等事项,应事先向局财务管理部门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凡需要处置、变卖、报废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需报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由装备部门呈报县财政局产权股按程序处理。

(二)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投入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书面报告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由警务保障室审核后实施,严禁不经请示擅自购买。

(三)涉案财物管理。按管办分离原则,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大型、贵重物品在规定时间内交局涉案财物保管室。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支出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所队室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开支权限为1000元以下,凡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事先报告管线、管片局领导和纪委书记。3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报局长审批。基本建设1000元以上一律事先书面报告。严禁先用后批,先支后报。除局财务部门按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工资单、差旅单、信息费)外,各单位10元以上的白条,一律不准报销。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违规的,一律拒报费用发票。

(三)实行定时专人统一报帐制度。每月的8?15日为全局报帐日,各类支出(包括还老帐)只能在财政政策允许、资金来源正当又有资金可用的前提下进行。各单位报帐之前要填好报帐审批单。各单位明确专人报帐,一把手不得亲自报帐,因特殊情况须报局党委同意。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跨月报帐,不得无故不报帐,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原因,报帐时间可以顺延。

(四)年度无结余,且对外欠新帐的单位(局里批准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外),调控任务未达100%的,不能发放局里政策允许发放的其它部分补助,当年内支出不报帐,或对外造成隐形债务的,概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四章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扣款明细须经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后再交财务管理部门扣款。机关业务队室的正常业务支出一般不得分摊到各二层单位。

第十二条看守所、拘留所报帐。由局财务管理部门统收统支,严禁私自建帐,严禁不经批准多头报帐。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管理

(1)出差人员出差实行出差费用报告制度,出差前到警务保障室领取出差费用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借支出差费用。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普通标间标准报销。

(3)出差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标准报销伙食费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单笔开支500元以上报分管领导、10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5000元以上报局长批准。

(4)交通费:出差人员非经局长批准,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否则,不予报销;在单位辖区内原则上不准报出租车及环城中巴费(刑侦、国保秘密侦查行为除外);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自带车辆到本市以外出差办案、开会,否则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十四条学习、培训费用的管理。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学习期间培训费、生活费凭票报销。学习、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由局党委组织看望一次。

第十五条招待费的管理。各单位的来客招待按程序报告,凭接待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标准接待。接待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指标另行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确实超支的,须先报告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并征收30%的调节基金上缴县公务消费管理办公室。县城区接待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就餐。

第十六条 车辆油修费的管理。燃油费实行定编定额定车包干,由警务保障室统一打卡,记入各单位支出。车辆维修须先报警务保障室、分管领导批准,再到县财政局招标定点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 会议费。各派出所每月可报一次治安主任会议费,按与会人员签到人数每人每次20元限额列支。会议费已在乡镇财政列支的,不得再次到局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八条 特情耳目信息费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特情耳目或支付特情耳目信息费,要从严掌握。对破案有功的特情耳目的奖励有收入的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的5%,严禁给民警发放信息费,严禁超标准发放信息费。无收入案件和重特大案件侦破的信息费500元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确定。信息费的发放,必须一人一案一张领条,不得合并开具领条;发放信息费的领条必须由线索提供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不得由民警代签或代领;报销信息费时,领条上必须注明与此项信息费直接相关的收据号码及金额,并有领款人、经手民警、单位一把手、管线管片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 各类津贴发放严格按县政府文件精神执行,由局财务室统一上卡发放。在编不在岗人员,除财政拨的工资以外,其它有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临时抽调人员,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原单位解决。无编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均不得享受各类补助。临时工工资及补助按聘用合同规定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另行超额发放临时工工资。

第二十条民警生病或因公负伤住院,由局党委和所在单位分别公费看望一次,局工会具体组织,其经费一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一条基本工资异动的管理。基本工资异动的,警务保障室凭人事局通知,从批准当月起起薪发放,批准之前的工资,县财政如未追加由所在单位补发。

第五章其他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警参加自学考试或脱产学习必须向局政工部门申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其参加学习的学费在取得毕业证后,根据县委6号文件,凭审批手续按80%的标准单位列支报销,其脱产学习期间生活费自理,凡不符合本规定或未取得毕业证的,费用概不报销。(局里每年表彰一批学习标兵)

第二十三条 凡因公出差、学习情况紧急,需到财务室借钱或领取物资的单位,应先由单位一把手在借据上签字,注明用途,再报主管财务局领导签批,任何单位的一把手和民警,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公物。

第二十四条民警就医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列支医药费,特殊情况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民警独生子女费(十四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00元,托幼费300元/人/期。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按规定在年底结算时收支平衡的单位,若有节余,其结余经费可用于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购买装备器材;若有隐瞒债务或债务不移交,造成当事人追讨的,由当时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共同支付所隐瞒或不移交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年终结算有缺口的单位,其超支欠帐部分由单位负责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擅自做主给他人借款的,限期收回,如不能收回,从擅自做主者的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收取罚没款和其他规费,如因收费不当、收费超额、不依法收取罚没款以及不开具合法票据、设立“小钱柜”,引起当事人上访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经办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收入未入帐部分从主要负责人和经办民警的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财产物资应妥善保管,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物资损失的,应按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当,造成罚没赃物和固定资产(被盗、丢失等)流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执收执罚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或白条,或者不开据,除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超过时限未缴款的,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因办案不合法引起当事人告状,经裁定须退赔款的,不论办案年限,实行错案终身追究,经济责任倒查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退赔款由当时的办案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条例和法律向过错责任实行追偿,最低追偿金额赔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本年度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三条追偿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因责任事故失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赔偿问题,发生时有相关处理办法的按当时的办法处理,无相关处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调控额度及部分项目支出限额指标另行通知。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警务保障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政工监督室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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