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最新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解读
据国家邮政局消息,在1月19日举行的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其对此前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规定》首次明确了禁寄物品概念和范围,并强调了企业禁寄物品管理责任以及寄递用户交寄的义务。
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从适用范围、术语释义、企业责任、用户义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将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作为《规定》的附录一同对外发布。
比照2007年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新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从14大类增加到了19大类,新增包括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等类别,并且大大扩充了每一类物品的内涵,列有更多的详细物品名单。
值得商家和快递企业注意的是,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和假冒伪劣物品这一大类,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而假冒伪劣物品包括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新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快递企业和用户的责任追究。
按照新规定内容,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针对用户违反规定、交寄违禁品的行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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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象牙、虎骨、伪造的公章、假证件等都禁止寄递。
《规定》对2007版禁寄物品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将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18类物品及其他)”项,载明物品从58种增加到188种,并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在新增的项目中,非法伪造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和氧化剂、固体易燃物等都被列入其中。
《规定》首次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将禁寄物品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等三个类别,对禁寄物品涵盖范围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寄递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规定》内容及相关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寄递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明确,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规定》中提到,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针对用户违反规定、交寄违禁品的行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