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陕西省产假工资标准
江苏延长产假至128天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查询发现,我省的《条例》出台时间比较晚,截至4月1日,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包括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江苏等,其中北京产假最长可休7个月,重庆产假最长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根据3月31日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是,“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照此推算,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产假什么时候休
你什么时候停止上班开始休产假,并没有绝对恰当的时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身体状况、孕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上的压力和自身承受能力。家庭的财务状况也是一个决定因素,你产假休得越早,宝宝出生后上班的时间可能就越早。
你需要根据自己孕期的进展,自身的感觉来决定开始休产假的适当时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规定产假98天(其中可休产前假15天),但是如果你出现孕期不适、需要保胎或并发症,而不得不休息,可以请医生开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
有些准妈妈在第7、8个月就开始休息,而有些则坚持到生产的当天。有些女性身体状况允许,直到生产的前一天甚至在生产当天仍然坚持上班。其实在上班时间里,有机会多走动、忙碌起来,不但有利于生产,而且感觉时间也会过得快一些。
实际工作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新版”产假能多休55天刚当上妈妈的干着急
西安市民马女士3月19日刚当上妈妈,她在一家外企工作,因是顺产,产假只有113天。马女士说,她一直很关注《条例》的出台,得知条例施行后产假增加了不少,马上就询问单位,单位的回复说只要有政策规定就可以按照新规执行,遗憾的是,新《条例》上对目前正在休产假的这种情况并无规定。“按照老的产假规定,宝宝刚百天我就该上班了,执行新产假可以休168天,能多休55天,宝宝也能多吃一段时间母乳。”马女士说,她曾经就这个问题向卫生计生热线12320咨询,答复是让个人与单位协商,问题是单位只认政策规定,最近和几个同样情况的妈妈们交流,大家都为了产假纠结,月子都坐不安心,希望我省也能出台人性化的政策。
王先生4月份刚迎来“二孩”,妻子在事业单位工作,他也非常关注产假能否延长,向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也得到的是与单位协商的回答。王先生表示,个人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和单位平等协商。国家是从1月1日起放开的二孩政策,也就是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应该是合法的,而我省的《条例》5月26日才开始执行,对于这中间空档期的产妇如何休假,应该有个明确的政策。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明确解释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26日开始施行,条例明确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相关部门应针对产假能否延长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民表示,国家出台的上位法与省级出台的下位法之间,如果有冲突的,上位法优先。上位法中笼统规定而要求在下位法中出台具体细则的,下位法实施后,针对市民的一些疑问,应由制定机关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和澄清。就计划生育条例来说,如果我省《条例》起草时已针对该问题进行过调研讨论决定不执行,应向公众说明,如果未能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则应该尽快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