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解读
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泄洪通知、水质监测、开发利用、移交管理等制度,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
中型以上水库应设管理单位
水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南宁市现有水库748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26座,小(1)型水库207座,小(2)型水库512座。
按照法定部门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为确保水库的日常安全运行,条例规定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视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水库泄洪须通知
条例规定,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监督;自溢泄洪的,泄洪前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长负责
为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管理,条例明确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长负责,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与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签订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状。
水库开发利用不可任性
条例对水库开发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
条例对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条例还对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并依法报批;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建度假村
为了更好地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擅自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禁止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禁止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禁止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禁止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以及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