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最新解读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将于1月1日起施行。近日,南京市水务局组织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动员会议,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宣传贯彻,现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相关解读。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南京市位于长江下游,现有农村小型泵站2900余座、蓄水塘坝约10万座、各类抗旱翻水线150余条;全市共有万亩以上灌区42个、农业圩区100余个、县乡河道1100余条。面广量大的农田水利设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田水利灌溉排涝体系,成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但是随着全市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全面加快,我市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与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农田水利工程标准不高。农田水利设施还不够完善,农业灌溉保证率不到80%,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率不足60%,灌溉排涝能力依然不足。二是产权不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复杂,多数工程建成后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无法界定,产权不明确,造成只建不用、用而不管、管用脱节。三是管理组织不健全,管护责任不明确。目前小农水工程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特别是由村集体管理的面广量大的小农水工程,由于管护经费无着落,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四是基层管理队伍不稳。镇(街)水利站人员工资需要靠自身创收解决,难以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五是社会上对农田水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偷盗、毁损工程及设备的现象较为严重。
综上所述,为适应农田水利管理工作需要,我市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农田水利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市水务局作为条例立法牵头部门,于2013年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委托河海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从体制机制、农田水利现状、现行水法规落实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完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基本摸清了我市农田水利状况,找准了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去年8月,在市人大农委的直接指导下,市水务局再次对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等五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厘清了我市农田水利立法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同时,还借鉴了江西、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外省立法的先进经验。今年以来,市水务局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征求农田水利管理和执法人员、基层镇街和村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邀请省水利厅、驻宁大专院校及水利科研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论证,积极采纳各层次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市人大、市法制办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
关于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由于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负责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农民是农田水利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农田水利应该为了农民、依靠农民。农田水利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包括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等。据此,农田水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
关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农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确需占用的,应当进行等效替代工程的建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同时《条例》还规定了6大类禁止性行为,并对危害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明确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农田水利管理体制。为解决农田水利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政府补助、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共同出资及农民自建等不同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确定形式,并明确管理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养护、管理经费筹措、工程安全防护、日常巡查制止等管理职责。
关于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条例明确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登记造册,相关固定资产和资料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主体。对于产权的界定,条例确立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产权,明确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义务、工程功能、管理范围、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生态水利和节水意识。农民是用水大户,农田用水量大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70%,但其中真正被农作物用到的还不到30%,大量的水在灌溉过程中蒸发了。因此《条例》倡导改进灌溉方式,发展节水农业。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并支持农田节水灌溉,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