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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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二十条

销售人员对指定经销商,应予以援助指导,帮助其解决困难。

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有责任协助解决各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销商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二十二条

若遇客户退货,销售人员须将有关票收回,否则须填具“销售退货证明单”。

五章 收 款

二十三条

财会部门应将销售人员每日所售货物记入分户账目,并填制“应收账款日记表”送各分部,填报“应收账款催收单”,送各分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以加强货款回收管理。

二十四条

财会部门向销售人员交付催款单时,应附收款单据,为避免混淆,还应填制“各类连号传票收发记录备忘表”,转送营业部门主要催款人。

二十五条

各分部接到应收账款单据后,即按账户分发给经办销售人员,但须填制“传票签收簿”。

二十六条

外勤营销售员收到“应收款催收单”及有关单据后,应装入专用“收款袋”中,以免丢失。

二十七条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收款情况,填入“收款日报表”和“日差日报表”,并呈报财会部门。

二十八条

销售人员应定期(周和旬)填报“未收款项报告表”,交财会部门核对。

六章 业务报告

二十九章

销售人员须将每日业务填入“工作日报表”,逐日呈报单位主管。日报内容须简明扼要。

三十章

对于新开拓客户,应填制“新开拓客户报表”,以呈报主管部门设立客户管理卡。

七章 附 则

三十一条

销售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所需交通工具由公司代办申请,但须填具有关申请和使用保证书。

三十二条

销售人员用车耗油费用凭发票报销,同时应填报“行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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