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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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十三条 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由所在区 (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会确定。

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十四条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十五条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十六条 生产试验:通过区试鉴定程序;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十七条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六章 申请程序

十八条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十九条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二十条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七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会

二十一条 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试验结束后个月内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 、“*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二十二条 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会审议。
二十三条 区试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二十四条 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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