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处养护队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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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工作,诚实干事,不得出现散漫怠工现象,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元。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私接园林业务,不得擅自离岗,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元,组长扣奖励工资元。
.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不得误工误事,擅自行动,不得吵架打架,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元,组长扣奖励工资元。
.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带头遵守园林绿化条例及规章,违者每次扣奖励工资元,组长每次扣奖励工资元。
.严禁电瓶车载人,违者责任自负,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季度奖励工资元。
.组长违反规定,按上述标准双倍处罚。
.组长每月及时上报本组考勤及组员工作和思想状况,队长每月及时上报全队考勤及工人工作和思想状况,不得虚报瞒报,违者组长扣奖励工资元,队长扣奖励工资元。
.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车辆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及时报告并制止破坏园林绿化行为,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关心集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相关情况,鼓励多提建设性建议,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六、 其它
.园林工人若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园林处批准同意,否则视作自行离岗,扣发季度奖励工资。
.遵守园林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或人为造成事故或损害集体利益的要严加追究。
本制度自XX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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