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质检处罚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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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辞退。
、凡重复违反三款者。
、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行贿。
、服务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
、道德败坏耍流氓,调戏、欺辱、猥亵他人,乱搞男女关系,扩散黄色书刊或散布淫秽思想。
、顶撞、歧视、讽刺客人或向宾客提供违法服务。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在内)。
、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会馆和同事的安全。
、因疏忽或失职使会馆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触犯国家任何法律。
、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财物。
、知情不报,隐瞒他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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