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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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六条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
八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
(五)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
(八)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
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
(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