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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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

五章 :奖励规定

十九条:各单位全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元的奖励

二十一条:对于超过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十三条: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

七章: 附则

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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