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工作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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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内部监察对象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在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决策以及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企业重大改革措施、经营决策及经营目标的实施情况;

、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民主管理的执行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下列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或对抗上级决议、命令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干扰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企业规章制度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做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经营、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企业价值流失,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经济贸易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或在经营、管理作风方面,损害企业全局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引起强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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