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二)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
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