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四)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报名与资格审查。
.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龄在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应当交流。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龄界限或者退休龄界限的。
.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xxx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