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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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
十四条 政务督查员每周应向局政务督查领导组汇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对紧急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局长。
十五条 政务督查办公室一般每月通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
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
十七条 政务督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八条 对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员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误或者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其分管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根据所督查的事项可采取文书催报检查、现场巡视检查、专项查办等工作方式。
六章 附则
二十条 对政务督查的结果,由政务督查办公室按行政奖惩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务督查领导组研究后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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