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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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学校与进修者另有书面约定者,进修者应服务限按书面约定计算。
四、进修审批程序
、各部门应在学之初拟订本部门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所有拟外出进修的教师需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个月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拟进行学历教育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须至少在报考日期开始之日半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内不得外出进修。
五、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限而调离我校或辞职者,须向学校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事先已在协议书中有明文约定的,赔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执行。事先未以协议书约定的,按下列计算办法赔偿:
赔偿额=进修总费用×.×欠缺服务限/应服务限
进修总费用含进修期间的工资、往返进修地点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进修期间的住宿费、进修期间的委培费或定向费、进修期间享受我校的福利费。赔款中原由所在部门支付的费用,按比例返还原部门。
六、其他事宜
、所有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不愿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手续。未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而又享受学校进修待遇者,视为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了进修协议书。
、凡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因自身原因放弃报考及进修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机会一次,两内不得报考及外出进修。
、凡报考统招研究生(含报考硕士和博士,下同)者,来我校工作须满规定的服务限。经学校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而未考取者,自考试当九月起计算,两内不得再报考统招研究生。统招研究生不得转为定向生或委培生。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进修者连续进修,即不允许硕、博连读或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需连读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进修者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的进修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期满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应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历进修最多延长半。
、所有脱产进修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在进修期内不得出国或出境(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进修者,须将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退还学校。
、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进修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基本原则酌情处理。
、附属中学教职工进修事宜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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