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某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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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证提案质量,推进提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某某江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提案审查的原则
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一次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坚持政协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确保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二、提案审查的程序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后,提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承办单位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三、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提案者必须是区政协委员、在江北区的全国政协委员、某某政协委员和某政协委员;政协界别、全体会议小组或联组;参加区政协的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
(二)提案的内容。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格式。提案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提案文字一般采用计算机打印,并将打印件粘贴整齐。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不予立案的提案及处理
(一)不予立案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中党员反映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属于学术研讨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权益问题的;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指名举报的;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超越本区职权范围的;
、其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二)不立案提案的处理办法。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则上采取转化成信息、转来信或撤消等方式处理,并由提案委员会在审定后的天内,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凡涉及某有关职能部门、质量较高的未立案提案,可考虑采取修改、补充、合并等方式,通过在我区的某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送交某政协提案委,并将后续情况及时告知提案者。
五、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