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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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
、经批准后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与厂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由厂人事科负责停薪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如违法乱纪,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停薪留职的党(团)员,应及时与就业地的党(团)组织取得联系,接转组织关系后,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因故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每半应向厂党委办公室(团委)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按时交纳党(团)费及相关费用。逾期六个月不交者,按自动脱离组织关系处理。
、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既不返岗,又不续签停薪留职协议,且未办理辞职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天或累计旷工个月,作自动退职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在外自谋职业引发的相关病伤等概由本人负责;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其各项费用由现用人单位负责。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保障和奖励待遇。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五、本规定由厂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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