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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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村应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发放。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网建设补贴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十六条 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出现。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八条 村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
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村自来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越权定、调价和擅自立项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而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二十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月“秘书工作”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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