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工代表建议意见和提案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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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答复代表。
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需要与代表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
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十二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本人。
十三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十四条 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厂办公室,同时报送厂职代会提案小组。
十五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印文稿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六条 厂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五章 附 则
十八条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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