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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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主管企业财会工作,并直接对企业领导负责;小型企业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企业领导人主管,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二、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七)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上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四)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十条 财务人员
一、财务人员企业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加强业务培训;各级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和保护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表扬和奖励。
二、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和监督,为文教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