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暂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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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 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由党员业主担任的,可选配一名副书记负责日常党务工作。业主兼任书记或副书记的,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在党组织内兼任其他职务。党组织书记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等办法,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工会、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工会*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某、区(某地)个体私营协会党组织或所在地的区(某地)、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同步改建或改组党组织,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接转手续。企业党组织的撤消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三章 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十一条 凡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党章》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党的活动。
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建立后,必须根据本企业及企业党组织的实际,及时建立相应的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制度。重点建立“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及党员目标管理制度。此外,制定党员争先创优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党员责任区制度、党员告诫制度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激发企业党员的工作热情和争先意识,促进党员思想素质的提高。
十三条 企业党组织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党的活动,坚持“为企业所需要,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为党员所欢迎”和“小型、分散、灵活、务实”的原则。在形式上,坚持相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做到灵活多样;在时间上,坚持脱产与业余相结合,既严格组织制度又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活动;在内容上,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作用。
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要对事关企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十五条 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激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挑重担,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业务能手”、“青标兵”等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条 组织党员、职工学习经营管理知识、某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