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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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规范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服务“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服务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条 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于民。
五条 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二章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六条 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度奖惩挂钩。
七条 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
八条 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对农业综合执法处罚的有关案件,实行听证,规范执法行为。
三章 公开内容
一节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十条 应公开的职能类内容:()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机关各科室职责、联系电话等;()涉及单位职能发生变动,机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
十一条 应公开的服务类内容:()服务承诺;()农业科技动态;()实用农业技术;()病虫测报、预报;()新品种引种、推介;()专家答疑,农业论坛以及农产品某场信息等。
十二条 对赋予某农业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详细制订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申请人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予以公开,实现便民服务。应对下列行政许可进行公开:()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证照核发等。
十三条 应对以下日常工作进行公开:()农业工作动态;()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主要活动开展情况;()执行行政处罚情况;()违诺违纪投诉处理;()某长直通电话、行风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