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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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切担相应费用。

七章 奖惩

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厉行节约、安全行车、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分局视情给予必要的度奖励。

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违纪,给分局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章 附则

二十七条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车辆使用上闹矛盾,影响正常工作。

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办法自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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