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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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
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