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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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局档案库房管理,确保库存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场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档案库房,如工作确实需要,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陪同进出。
  二、档案进出库房,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三、做好库房的防虫、防蛀、防霉和防鼠工作。新接收入库的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
  四、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控制在-℃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之间。超出标准范围时,要及时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除湿、降温等措施进行调控。
  五、定期清点库存案卷,核实帐、物是否相符,发现案卷短缺或长期借出未归还的,及时追查。
  六、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新。
  七、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库房无人时,除必须持续工作的保温、保湿、消防、防盗等电子设备外,应关闭用电设备,锁紧门窗。上下班要检查门窗,注意防盗。
  九、出现火灾、洪涝灾害、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危害公安全事件等危及档案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开展抢险、转移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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