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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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十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瘴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管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监管。
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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