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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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六章 附则
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元,某某部级差别元,某级差别元。
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月日起执行。
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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