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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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四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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