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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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十二条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条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激会、激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十九条 学校每学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师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一律取消当评优资格,度考核为不称职;后果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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