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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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的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度考核结果在翌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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