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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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四) 拟办 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五) 分发 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 传阅 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 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 催办 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五一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九) 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 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九章 公文管理
二十五条 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予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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