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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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生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绝改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监护人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和放假期间不进游戏厅、网吧。否则,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监护人要教育学生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学校,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准结交不良的社会青。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监护人要督促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无行为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无行为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并无行为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校与监护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学校、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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