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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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分管创建工作的负责人如发生变动,不再分管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创建工作,则应及时指定继任者,并在一周内将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十七)深化创建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工作责任

.各创建工作项目牵头单位(含各区)具体承担对工作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督办检查,并对该项工作的达标负责。

.牵头单位应根据《满洲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分工实施方案,将牵头的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各相关责任单位。

.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向市文明委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责任单位工作绩效情况。

(十八)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

.根据《满洲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要求,落实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牵头单位的任务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并对该项工作的达标负责。

.服从、配合、支持牵头单位的工作。

(十九)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每半召开一次。由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市创建工作;研究、审议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重大事项;检查全市创建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市深化创建办负责会务工作。会议情况向全市通报。

(二十)深化创建工作点评会制度

与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隔季召开,每召开两次。由市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的考评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点评,提出要求。市深化创建办负责会务工作。会议情况向全市通报。

(二十一)专项重点工作小组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各分管市领导主持召集,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内容是部署安排和检查落实专项重点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会议情况要报市深化创建办,由市深化创建办通报全市。

(二十二)创建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市深化创建办召集,市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参加,并视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创建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交流、沟通各单位的工作情况;安排、布置创建工作事项。会议情况向全市通报。

(二十三)专项工作协调会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深化创建办就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召集相关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理。对一些难以协调,推进困难,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立即整治或整改,涉及多个单位、需要同配合统一行动的事项,由市深化创建办根据实际情况,确立议题,由有关领导牵头,到现场研究、处理。会议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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