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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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建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以及有关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考核和通报。市深化创建办工作人员从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定期轮换,同时由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人员作补充。、各区按对口衔接原则设置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市文明委、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为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建工作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意见。

、指导开展群众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对全市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广泛深入开展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做好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评选工作。

、加强和改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负责召开全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调度会,听取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汇报、并进行指导。

、督导市深化创建办的各项创建工作,定期对市深化创建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做好与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导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工作,加强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导部门对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指导。

、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五)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承担日常创建工作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创建小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目标体系、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立推动创建工作的有效机制,组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并对创建常规工作进行调度。

、负责组织、筹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

、负责全市各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策划、组织工作。

、指导和督查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各项创建工作。

、完成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协调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积极联系与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指导和支持。

、负责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度创建工作的考核,迎接检查组验收。

(十六)深化创建工作党政领导工作责任

.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本区、本系统的创建工作负总责,是创建工作一责任人。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创建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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