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场经营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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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商场经营管理制度

二章经营秩序管理

六条、管理押金由管理公司负责保管,但管理公司不承担有关利息等连带费用。如业户在经营中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在管理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的,管理公司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业户,业户需在得到通知后日内向管理公司交纳所扣款额以补足管理押金数额,日内未补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扣款总额的./每日计收滞纳金。

七条、所有入场参与经营的人员,须在xx市xx置业有限公司管理办公室登记,由管理公司发放统一营业身份标识、统一服装后方可入场经营。未经登记的、无营业身份标识的、未着装的,管理方将按闲杂人员处理。业户如更换入场经营人员,须重新登记并得到管理办公室核准认可。

八条、业户应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定;按照商场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九条、业户经营人员如有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户在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须在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业户经营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商场合法权益时,业户应负连带责任。

十条、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业户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管理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场内受到伤害,业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管理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十一条、业户经营人员或业户来访客户、来访亲友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管理公司有权对业户进行罚款处理(每人次元),累计三次以上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入场经营合同,管理公司终止合同的,所有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①在场内打麻将、玩扑克牌,或其它形式的娱乐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②在场内饮酒,经劝阻无效的。

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

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

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

⑦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

十二条、业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商场处销售。

十三条、业户承诺在商场处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应多于当地其他商场,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商场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

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场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公司对业户至少给予一千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经营合同。

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业户承担,管理公司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业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公司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业户违反,经管理公司劝阻无效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十五条、业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业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管理公司的信誉受损,业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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