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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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并尽量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事时限。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办理时限内,未提出意见,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给予补办手续。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后果。
四、对能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五、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林木采伐申请,要在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对符合规定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要在七日内办理核发。
七、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登记申请,要在向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办理登记。
五、一次性告知制
1、凡到林业各股室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2、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4、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
方,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5、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后,按效能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
()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查和放任错误;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其他失职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机关工作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同岗替代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2、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请假;属窗口岗位的,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代办业务。
3、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