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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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限;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同居住的人员。
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